搜索:

炬光科技及实控人刘兴胜收警示函 重大事件信披不及时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 近日,陕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10号)。经查,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炬光科技”,688167.SH)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收购韩国COWIN DST CO.,LTD.100%股权的议案》,该事项属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后续发生进展变化,应当自董事会审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但炬光科技迟至2023年2月24日才披露该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刘兴胜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雪峰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炬光科技及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炬光科技、刘兴胜、张雪峰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炬光科技官网显示,炬光科技成立于2007年9月,主要从事光子产业链上游的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元器件和原材料(“产生光子”)、激光光学元器件(“调控光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正在积极拓展光子产业链中游的光子应用模块、模组、子系统(“提供光子应用解决方案”)业务,重点布局汽车应用、泛半导体制程、医疗健康。2021年12月,炬光科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88167)。

炬光科技年报显示,刘兴胜为炬光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兴胜的一致行动人包括王东辉、西安宁炬、西安吉辰、西安新炬、延绥斌、宋涛、田野、李小宁、侯栋。刘兴胜通过直接持有和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控制了炬光科技 23.99%的表决权,刘兴胜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3年1月16日,刘兴胜直接持有炬光科技13.29%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刘兴胜,1973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01年3月到2006年3月,任美国康宁公司高级研究科学家;2006年3月到2006年12月,任美国相干公司高级资深工程师;2006年12月到2007年9月,任美国恩耐公司工艺工程技术总监;2007年10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8年1月至今,任炬光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雪峰,女,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美国罗彻斯特大学理学硕士。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任Radiation Monitoring Devices,Inc研发工程师,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担任公司海外销售经理,2013年8月至2018年11月,担任西安盛佳光电有限公司市场销售总监,2018年12月至2022年6月担任公司业务拓展总监,2022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市场总监。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2023年1月至今任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收购韩国COWIN DST CO.,LTD.100%股权的议案》,该事项属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后续发生进展变化,应当自董事会审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但你公司迟至2023年2月24日才披露该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刘兴胜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雪峰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台湾商业总会访问大陆“收获满满”

本报北京3月26日电(记者江琳)记者从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获悉:台湾商业总会大陆经贸交流团21日抵达北京,在密集拜会有关部门后于25日离京返台。台湾商业总会理事长许舒博临行前表示,团员们提出的各项诉求均获有关部门积极回应,此行“收获满满”。期许通过更多良性互动,促成两岸交流合作早日恢复正常。

这是疫情防控转段后首个前来大陆参访交流的台湾主要工商团体访问团。国务院台办、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和北京市政府高度重视,予以热情接待,并就恢复台湾农渔产品输入、台湾食品企业在大陆注册、解决台企融资难题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

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主任宋涛在会见交流团时表示,我们欢迎岛内各界同胞来大陆参访交流与合作,将持续完善增进台胞福祉的制度和政策,让大家愿意来、留得住、发展好。台湾工商界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坚决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和“”分裂活动,带动更多台胞参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作出新贡献。

北京市市长殷勇、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王受文、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杜江、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分别会见了交流团。

交流团成员纷纷表达了对密切两岸人员往来、交流合作的期盼。许舒博说,商业总会将继续支持“九二共识”,引导会员企业积极融入两岸各领域交流合作,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作贡献。

江苏省台商台青座谈会在昆山举行

人民网南京3月22日电(记者张烁) 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22日在江苏省昆山市台资企业协会举办江苏省台商台青座谈会,20余位台商、台青代表参会。

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主任宋涛在座谈会上表示,习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是民族复兴的题中之义。我们要全面落实习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时代党问题的总体方略,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坚决反“独”促统,积极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当前,大陆经济企稳回升态势明显,发展前景光明,希望广大台商台青把握机遇,不断融入新发展格局、参与高质量发展,在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的历史机遇中实现更好发展,为民族复兴贡献力量。

昆山台协会长孙德聪等与会台商台青畅谈了在江苏投资经营、就业创业、学习生活等情况。大家表示,祖国大陆始终尊重、关爱、造福台湾同胞,出台实施一系列惠及广大台胞台企的政策措施,支持台商台企发展壮大,帮助台青不断成长。环顾全球经济,唯有祖国大陆发展最有韧性、最具潜力,广大台商台青对在大陆扎根发展更加充满信心。大家认为,要和平、要发展、要交流、要合作,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心声。近段时间,大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恢复两岸人员往来、促进两岸交流合作的举措,广大台湾同胞对此深感认同,要求台湾方面尽快取消种种不合理的限制,早日实现两岸人员往来正常化、两岸交流合作常态化。与会台青还表示,祖国大陆为台青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广大台青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愿意以自身在大陆的成长和收获,为更多台湾有志青年来大陆追梦、筑梦、圆梦带来信心和勇气,让两岸青年携手打拼,增进彼此了解和友谊。

与会台商台青还就推动台企在大陆永续经营、协助台青来大陆就业创业、为台胞提供更多生活便利等建言献策,纷纷表示愿为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